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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e Governance

本公司致力實行高水平企業管治,並強調透明度、獨立性及問責性。董事會認為良好企業管治能保護集團資產以及保障公司股東的利益。

除下文所述外,本公司已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管治守則」)所載之所有守則條文及若干建議最佳常規作為藍本,制定及採納公司企業管治守則。

公司管治

除下文所述外,本公司在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及截止本年報刊登前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止,已遵守「管治守則」所載之全部守則條文:

  1. 本集團並無特定行政總裁。在一般情況下,所有策略性決定均須各執行董事預先批核,並於正式董事會上或以書面決議確認。在持續改變的經濟環境下,本集團認為現時架構及決策模式最為恰當;

  2. 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無固定任期,惟須根據本公司之章程輪值告退;

  3. 所有為填補臨時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並無於委任後的首次股東大會上接受股東選舉,惟須根據本公司之章程,在當年週年股東大會上退任並候選連任;及

  4. 由於董事會認為董事一直採納保守管理政策,因此本集團現時並無為董事的行為所引致的訴訟行動購買保險,本集團將不時檢討購買該保險之需要。

董事進行公司證券交易行為守則

本公司已採納上市規則附錄十「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作為有關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守則。本公司已向所有董事作出特定查詢,獲悉「標準守則」中所要求的標準已在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遵守。

最近企業管治報告書